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四章: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之进项税额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之进项税额。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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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之进项税额。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之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购进农产品,自201771日起,按照以下办法扣除: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营改增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4)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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