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四章:增值税征税范围之一般规定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之一般规定。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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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范围之一般规定。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之一般规定

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提示】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2.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

3.销售无形资产

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4.销售不动产

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5.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6.混合销售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2)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7.兼营

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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