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三章:票据责任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责任。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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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责任。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票据责任

1.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l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3.付款人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4.拒绝付款。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5.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6.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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