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三章:票据权利的时效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权利的时效。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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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时效。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第(1)点中的“到期日起2年”是针对需要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日起2年”是针对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本票。

关于“最初追索权6个月、再追索权3个月的规定”,不适用于出票人和承兑人;只适用于一般的背书人等。

对于出票人的追索权,如果是支票,则是出票日起6个月;如果是商业汇票,则是到期日起2年;如果是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则是出票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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