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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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2)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5.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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