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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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变更

“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3.撤销

1)“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2)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提示】

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存款人因法定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对于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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