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三章: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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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①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②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③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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