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追索



一,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到期后拒绝付款的


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破产的。


合法的付款的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可以追索。


二,被追索人的确认:
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


1,承兑人无理拒付:           可以向 所有人追索


2,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不能追索


3,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出票人或保证人(保证人是出票人的保证人即可追索 )


4,承兑附有条件:       除承兑人外 其余都可以追索


5,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除记载者以外 其余人都可追索


三,追索内容
1,持票人追索内容:
1)(本金)
(2)利息
(3)相关费用
注: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新本金 新利息 新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拒绝证明——不能出示证明的 丧失追索权


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 3日内


未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应当赔偿,以票据金额为限。


五,清偿效力: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