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
包括: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不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
一,出票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签章是出票人必须记载事项)
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响应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二,背书:
1,转让背书
2,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注1: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
注2,质押背书是担保债务为而设定质权为目的,被背书人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3,背书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2)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
(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持票人在背书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有同等法律效力。
4,粘单的使用:
粘单的 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背书的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票据的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票据的权利。
注:非转让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3)不得进行的背书
a,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权利。
b,部分背书:是以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转让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c,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不得转让。 的或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背书转让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承兑:
1,承兑仅适用于 远期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
a,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个月内 提示承担
注:汇票未按规定提示承兑的,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不丧失对出票人的权利。
3,受理:
自收到提示承兑之日起 3日内 承兑或拒绝承兑
四,保证人:
1,保证人是债务人以外的人
2,国家机关等不能作为保证人,保证的,票据保证无效
3,记载事项:
a,必须记载事项:表明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b,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住所未记载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为住所;
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承兑的商业汇票(承兑人) 未承兑的(出票人)
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保证责任:
保证人和被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5,附条件的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保证,不影响保证责任
注1:背书附有条件的,不影响背书权利
注2:承兑附有条件的,承兑无效。
6,保证效力:
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