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
一,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付款请求权——第一权利(收款人 最后被背书人)
2,追索权——第二权利(收款人 最后被背书人 代为清偿债务的背书人 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必须给付代价
2,税收 赠予 继承 无偿取得 享有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欺诈 偷盗 胁迫 明知不正当 取得 不享有权利,因重大过失取得 也不享受票据权利 (出票人未盖章等)
三,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失票人将票据丢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注1:只有确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丧失票据才能挂失止付 ;
注2: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3:挂失止付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不是必经途径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的公告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通知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付款。
2,公示催告: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厉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法院通过除叛权宣告票据无效
(1)失票人应在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 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请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公示催告期间 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普通诉讼
四,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间内不行使就无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 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到期日期 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支付或被拒绝承兑之日起 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债务清偿或提起诉讼之日起 3个月
五,票据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票据)
对票据背书的连续性要审查
2,对人的抗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