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

一,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付款请求权——第一权利(收款人 最后被背书人)

2,追索权——第二权利(收款人 最后被背书人 代为清偿债务的背书人  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必须给付代价

2,税收 赠予 继承 无偿取得 享有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欺诈 偷盗 胁迫 明知不正当 取得 不享有权利,因重大过失取得 也不享受票据权利 (出票人未盖章等)

三,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

1,挂失止付:失票人将票据丢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注1:只有确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丧失票据才能挂失止付   ;

注2: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3:挂失止付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不是必经途径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的公告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通知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付款。

2,公示催告: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厉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法院通过除叛权宣告票据无效

(1)失票人应在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 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  请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公示催告期间 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普通诉讼

四,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间内不行使就无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 2年

3,持票人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到期日期 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支付或被拒绝承兑之日起 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债务清偿或提起诉讼之日起 3个月

五,票据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票据)

对票据背书的连续性要审查

2,对人的抗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