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主体
(一)订立原则:
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主体资格:
1,劳动者:年满16周岁(文艺等特种工艺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主体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形式: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注:非全日制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当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a,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不签,支付报酬,不付补偿)
b,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支付2倍工资给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劳动者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支付2倍工资的时间: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至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1日。)
c,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