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1)出席+>1/2(一般决议:CPA独立董事更改募集资金用途等)
2)出席+>=2/3(重大决议)
3)回避+出席+>1/2
4)回避+出席>=2/3
5)>=2/3+>=2/3
(1)出席过半数
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审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出席的2/3以上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变更公司形式
e.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f.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回避+出席>1/2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回避+出席>=2/3
a.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所持可转债的股东需回避,此项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需回避
c.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需回避
(5)>=2/3+>=2/3
对于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一般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但有以下情况,除经出席的普通股股东,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b.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d.发行优先股
(6)>=2/3+>=2/3
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需经出席会议的除下面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东通过
a.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