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学习小屋] 备考2016年   发表于:Mon Feb 29 16:37:30 CS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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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3-15 16:37:47 查看全部帖子

(五)成本法转公允价值

持股比例下降,

应将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于丧失控制全日将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差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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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3-16 06:30:14 查看全部帖子

3)争议解决机制

相关约定条款的存在一般不会妨碍某项安排成为合营安排。但是,如果在各方未就相关活动的重大决策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其中一方具备“一票通过权”或者潜在表决权等特殊权力,则需要仔细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权力的一方实质上具备控制权,不构成合营安排。

4)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5)一项安排的不同活动可能分别由不同的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主导

6)综合评估多项相关协议

有时,一项安排的各参与方之间可能存在多项相关协议。在单独考虑一份协议时,某参与方可能对合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但在综合考虑该安排的目的和设计的所有情况时,该参与方实际上不一定对该安排并不具有共同控制。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需要综合考虑该多项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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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3-16 06:31:03 查看全部帖子

2.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

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一项安排就可以被认定为合营安排,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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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3-16 06:31:38 查看全部帖子

二、合营安排的分类

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共同经营合作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合营企业,法人,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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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3-16 06:32:04 查看全部帖子

(一)单独主体

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所认可的主体。单独主体并不一定要具备法人资格,但必须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确认某主体是否属于单独主体必须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三)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如果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该合营安排可能是共同经营也可能是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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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3-16 06:35:42 查看全部帖子

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对比表

对比项目

共同经营

合营企业

合营安排

的条款

参与方对合营安排的相关资产

享有权利并对相关负债承担义务

参与方对与合营安排有关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即单独主体(而不是参与方),享有与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与安排相关负债的义务

对资产的权利

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合营安排的相关资产的全部利益(例如,权利、权属或所有权等)

资产属于合营安排,参与方并不对资产享有权利

对负债的义务

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合营安排的成本、费用、债务及义务。第三方对该安排提出的索赔要求,参与方作为义务人承担索赔责任

合营安排对自身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责任。参与方仅以其各自对该安排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该安排承担相应的义务。合营安排的债权方无权就该安排的债务对参与方进行追索

收入、费用及损益

合营安排建立了各参与方按照约定的比例 (例如按照各自所耗用的产能比例)分配收入和费用的机制。某些情况下,参与方按约定的份额比例享有合营安排产生的净损益不会必然使其被分类为合营企业,仍应当分析参与方对该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以及对该安排相关负债的义务

各参与方按照约定的份额比例享有合营安排产生的净损益

担保

参与方为合营安排提供担保(或提供担保的承诺)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导致一项安排被分类为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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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3-16 06:36:30 查看全部帖子

三、重新评估

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有时可能导致某一参与方控制该安排,从而使该安排不再是合营安排。

由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合营安排的分类可能发生变化,可能由合营企业转变为共同经营,或者由共同经营转为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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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3-16 06:37:06 查看全部帖子

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及合营安排(十三)

第四节 合营安排

四、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一)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1.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是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和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二是共同经营中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按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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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3-16 06:38:01 查看全部帖子

2.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如果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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