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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老家的舅舅给我来电。大致意思是知道我在事务所工作,他现在遇到一个难题急需我帮忙。我问舅舅是什么事情,他说大概1997年的时候借给村委的6万元钱,对方一直推说没有钱还,前段时间一审法院判决舅舅胜利,但对方后来上诉说时间久远,已过诉讼时效把还钱的责任推的一干二净。现在要进行二审了,舅舅问应该怎么处理可以有胜算。我问舅舅两个问题,首先对方提出上诉的理由的是什么,第二这么些年来你有没有问对方要过这笔钱。后来在舅舅的回复中,我算是大致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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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舅舅借钱给村委的6万钱,是跟当时的村支书谈的,村支书写了借条盖了村委的章,村支书是舅舅的一个远亲堂叔。后来村支书退休,换人了。舅舅也一直忙着在外地做生意,只有过年期间才能见到那个老支书堂叔,才能问一句钱什么时候还。老支书也转告村委还钱的事情,但新的支书总推说有钱了再还,并没说不还。但这些都是口头的交流,没有留下什么证据。这么些年了,舅舅一直也托人问过远亲,对方也一直说等有钱了再还,直到一审的时候对方还承认这笔钱。谁知等到法院一审判决对方输了,对方竟然不承认这么些年舅舅口头问他们要过钱的事情,还拿出过了诉讼时效届满的借口来抗辩。我问舅舅那这些年你问老支书要钱的事有没有证据,舅舅说都是亲戚,他说等有钱了再还,也就不好意思想到说是录音留下证据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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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这就是农民的淳朴,舅舅以为是亲戚借钱,总不会赖账的,也就没有留心眼说要留个证据什么的。但现在是对方村委不承认中间舅舅提及还钱的民事权利,就推说舅舅丧失了这笔债权。我其实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并不是在律师事务所。但在舅舅的眼中,事务所不都是一样的嘛。不管怎样,我赶紧查资料。凭着当初学经济法的模糊记忆,我也隐约记得有20年诉讼时效的问题,而舅舅期间的要钱记录都没有留,那这样是不是对舅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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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认为,当初一审的时候他们公开承认这笔债务的时候,就是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那这样的话,根据这项规定,对方再上诉以诉讼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建议舅舅跟他的律师从这个地方去进行申辩。最终在国庆前夕,舅舅来电告诉我一个好消息,二审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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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这个结果,我替舅舅高兴,毕竟6万元不是个小数目。我告诉舅舅以后遇到这种事情就要多留证据,不要为了面子不好意思让对方留下书面证据,即便没有书面证据,录音什么的也可以。面子值几个钱,丢掉权利才是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