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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咨询个问题:我公司是生产企业,与香港公司A签订了合同,FOB出口货物,合同中规定,提货唛头和目的港由A公司指定,我们自行报关出口到境外企业C公司。税务局说我们与A公司签的合同,所以必须要有与A公司之间交易的提运单,所以一直没有给我们退税,请问,我们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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