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各地通用] 《财经法规》资料:托收承付  发表于:Tue Nov 29 20:35:34 CS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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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一)适用范围

  主体限制: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内容限制: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金额限制: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结算起点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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