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各地通用] 《财经法规》财经法规 现金结算的范围  发表于:Mon Oct 17 17:22:57 CS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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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提示1】1~6项均属于对个人的支出。

  【提示2】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提示3】除5、6两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使用现金也不能超过结算起点。除向个人收购物资的款项和差旅费外,其余超过现金限额的均需支票或本票支付,确需支付现金须经开户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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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10-17 17:29: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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