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金的特点: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

  2.现金结算的范围(我国现金结算的起点为1000元)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提示】(5)(6)不受结算起点限制。

  3.现金使用的限额

  (1)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3)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4)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