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登记 | 时间地点 | (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核发税务登记证 |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
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 a.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每年一验,3年一换; | |
变更登记 |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
范围 | 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和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 | |
时间 |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
停业、复业登记 | 特定人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停业期限 | 不得超过一年。 | |
发生纳税义务 |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 |
复业 |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 |
不能复业 |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 |
不申请延长停业 | 停业期满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 | |
注销登记 | 解散、破产、撤销 |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 | 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 | |
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