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建立账册

建立账册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前提。
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明确会计核算内容

1.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
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
资本、基金的增减;
5.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1.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2.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是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自公历l1日起至1231日止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
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软件及会计资料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电子数据、软件资料也是会计档案;

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
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