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行政管理

1.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内容:

(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2)会计市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4)会计监督

会计工作政府监督


1.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2)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其他部门


(1)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非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属不同性质:中国银行属于商业机构)、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无工商部门)与财政部门协作管理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果其他部门依照 “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检查。如果其他部门超越权限,单位可以依法拒绝


【提示】财政部门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包括:中央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县财政局;镇财政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指:中央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以及县财政局,不包括:镇财政所。


所以,财政部门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范围大,财政部门包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只是财政部门的一部分,它们是总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