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②接受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③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后才产生承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