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的低税率为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13%的低税率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1)自2007年2月1日起,**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纳税人出口的**铵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此前已出口的**铵,按17%计算征税的,按13%办理退税;按13%计算征税的,按11%办理退税;

(2)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5.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1)植物类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以及其他植物等。

(2)动物类包括水产品、畜牧产品、蛋类产品、鲜奶、动物皮张、动物毛绒以及其他动物组织。

对鲜奶以及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在鲜奶中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农副产品及相关货物适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大部分产品适用13%的低税率,包括以下类别的所有农副产品:(1)活动物;(2)肉及食用杂碎;(3)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4)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5)食用蔬菜、根及块茎;(6)谷物;(7)编结用的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其他类别的部分农副产品适用13%的税率。

6.音像制品

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7.电子出版物

自2007年1月1日起,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8.二甲醚

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9.食用盐

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自2009年1月1日起,工业盐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食用盐继续沿用13%的低税率。

食用盐的范围包括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