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5.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6.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7.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8.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9.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
(1)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2)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