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允许扣税的项目: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9.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10.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买价是指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三)不得抵扣的情形


1.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2.在批发环节纳税的卷烟不得抵扣前一生产环节的已纳消费税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