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备考指导] 2018税法预习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发表于:Wed Nov 08 12:37:24 CST 2017

ya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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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a.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b.受托方收取的
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向购货方收取款项;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
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意: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
交际应酬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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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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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11-10 14:56: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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