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a.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b.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向购货方收取款项;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纳税。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意: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