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微学习笔记] 经济法 第六章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相关税收  发表于:Sat Apr 23 19:48:01 CST 2016

安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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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城建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2.计税依据:违反三税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计税依据。在被查补三税被罚款时,应同时对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3.计算:应纳税额=实缴的三税之和*税率——教育费附加计算同城建税
4.税收优惠:减免的三税发生退税可同时退还已征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对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城建税一律不予退还。


船舶吨税
1.纳税人:应税船舶负责人
2.税率: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3.计税依据:船舶净吨位。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4.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税率
5.税收优惠:(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5)捕捞养殖渔船(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8)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6.征税机构:海关负责征收




车辆购置税
1.纳税人: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购置: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行为。
2.征税范围: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3.计税依据:(1)购买自用——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取得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自产,受赠,获奖,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由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3)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4.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10%)进口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5.税收优惠:(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6.纳税申报: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一次缴清。
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有下列情形准予申请退税:(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收的
车辆退回的,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未满1年全额退税






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2.征税范围: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是同占用耕地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鱼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
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征收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不征
3.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税率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加征不超过50%
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征50%
4.税收优惠:军事设施,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征收),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征收)——免征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港口,航道——减按每平方米2元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的建设自用住宅——减半征收
5.征收管理: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






烟叶税
1.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单位
2.征税范围:晾晒烟叶和烤烟叶
3.计算:应纳税额=收购价款+价外补贴=收购价款*(1+10%)*税率
4.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烟叶当天。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申报。向烟叶收购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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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4-24 21:05:15 只看该作者
加油安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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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4-24 21:05:01 只看该作者
总结的很清楚,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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