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1.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人造石油不征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5.盐: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和液体盐(卤水)。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
从价定率1.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及有色金属矿中的稀土、钨、钼
2.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3.销售额指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4.原煤:(1)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2)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税率(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计算缴纳。
5.稀土钨钼应税产品:包括原矿和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精矿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税率
精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量×单位价格
精矿销售额不包括从洗选厂到车站,码头或用户指定运达地点的运输费用。
从量定额1.其他税目。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
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销售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税收优惠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
3.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暂减按税率标准的40%征收
4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深水油气田减征30%。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5.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的煤炭减征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