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 |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
3.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 |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
征税范围 | 1.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
2.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 |
3.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经营用地按规定缴纳。 |
税率 | 定额税率。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
计税依据 | 1.组织测定的按测定面积2.尚未组织测定的按证书确定的面积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申报面积 |
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
免征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 |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时间 |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 |
2.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 |
3.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 |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 |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
地点 | 土地所在地 |
期限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