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出让国有土地不征。 |
2.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
房地产继承,赠与 | 不征。(赠与行为指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和公益性赠与) |
出租 | 不征 |
企业改制重组 |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 |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 |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 |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 |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
房地产抵押 | 1.抵押期不征。 |
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房地产抵债,征税。 |
房地产交换 | 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
合作建房 | 1.建成后自用暂免 2.建成后转让征税。 |
代建 | 不征 |
房地产评估 | 不征 |
处置土地 | 征 |
税率 |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应税收入确定 | 1.货币收入 2.实物收入 3.其他收入 |
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出让方式为土地出让金,行政划拨方式为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转让方式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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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
2.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3.房地产开发费用 |
能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利息+(1+2)*5% |
不能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证明的 (1+2)*10% |
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
4.税金 |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
其他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
5.加扣 |
房地产开发企业:(1+2)*20% |
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 | 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
有评估价:重置成本*成新度折扣率 |
无评估价有发票:发票金额*{1+(售房发票年-购房发票年)*5%}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
转让环节的税金 |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
应纳税额计算(5步骤) | 1.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
2.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
3.计算增值额=1-2 |
4.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适用税率=3/2 |
5.计算应纳税额=3*适用税率-2*速算扣除系数 |
税收优惠 |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20%的免税。超过20%的全部缴纳。 |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
3.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 |
征收管理 | 1.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
2.应清算情形:(1)全部竣工完成销售(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
3.税务机关要求清算情形:(1)已竣工验收项目,已转让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