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2.税率
(1)普通:原产于未与我国共同适用或订立最惠国税率,特惠税率或协定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原产地不明
(2)最惠国: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最惠国待遇双边协定的国家/原产于我国
(3)协定: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
(4)特惠: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
(5)关税配额:征收关税和进口配额相结合以限制进口/配额内进口税率较低,配额外较高
(6)暂定: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对特殊货物可执行暂定税率
3.计税依据
(1)进口完税价格(到岸价):货价+起卸前的运保包装费+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不包括:买方佣金,回扣。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不能从成本价格中扣除。
(2)出口完税价格
出口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4.应纳税额计算
从价,从量,复合,滑准税(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5.税收优惠
(1)法定减免税
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退
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退
(2)海关酌情减免税
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6.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缴纳
(2) 多征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申请退税/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