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微学习笔记] 经济法 第四章 增值税(九)  发表于:Sun Apr 03 21:47:10 CST 2016

安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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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资产/其他情形

认定标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征税范围:有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税目:交通运输费(陆路运输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邮政业(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其他邮政)/电信业(基础电信,增值电信(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增值税)/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当天。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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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4-05 20:26:26 只看该作者
安夏,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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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发表于:2016-04-05 20:26:14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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