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微学习笔记] 经济法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  发表于:Mon Feb 22 21:10:11 CST 2016

安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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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账户

1.开户资格:除个人,军队级别不够,临时机构,非独立核算以外。

2016年新增
(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2.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存款人日常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

1.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自己收付,可以存现金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存款帐户,可存现金不得支取现金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4.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可以按规定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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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2-23 09:42: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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