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 工伤 失业 生育
原则:广覆盖 保基本 可持续 多层次
基本养老
范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6年新增:国务院于2015年1月14日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金由单位和个人及政府补贴组成
个人养老金账户: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缴纳与计算
1.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2.个人:本人缴费工资的8%
2016年新增:机关事业单位: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缴费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特殊情况:
过低: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过高: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比例:20%(其中的8%计入个人账户)
享受条件:一般(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特殊: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
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交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016年新增: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次性支付给本人
待遇 :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支付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一
参保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病残津贴: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