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仲裁/民事诉讼
平等主体之间,2者选择其中一种,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或裁或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不平等主体之间,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仲裁
适用: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1.劳动争议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提起仲裁:1.婚姻,收养,继承,监护,扶养纠纷2.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原则:自愿/合法合理/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不实行级别/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无效
仲裁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效力(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 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裁决:1.少数服从多数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听首席仲裁员
回避制度:口诀亲戚关系,会见送礼
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效力
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
适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按照督促程序解决,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讼案件
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3人以上的单数
(1)一审:审判员+陪审员(除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审)
(2)二审:审判员
2.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二审为最终判决,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分为一般,特殊,专属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不再国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或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
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2.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财产保险合同: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住所地
3.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4.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公司住所地
5.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6.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7.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8.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9.海难救助费用: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10.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
专属地域管辖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2.港口作业纠纷:港口作业地
3.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合同或其他财产保险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间:2年
特殊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20年: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中止: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可以调解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能调解
(3)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第一审法院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或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