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 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 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隐匿财产,对 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 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3.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伺私舞弊、谋取非法收人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 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