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微学习笔记] 【向十月献礼】记录我2016经济法的学习之路    发表于:Fri Apr 01 13:55:13 CS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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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7-01 14:27:05 查看全部帖子

《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2、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3、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

4、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6、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7、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3000万元)。

8、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6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9、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10、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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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6-20 16:23:30 查看全部帖子

公司分立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

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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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6-20 16:21:45 查看全部帖子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基本一致,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分立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当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导致原公司资本减少时,原公司减资不需要经过法定的减资程序。

2、无论公司分立是否导致原公司债务转移,都必须经过全体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分立不对其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程序中,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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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6-20 16:20:39 查看全部帖子

回复#325楼伱是莪此生不变的坚持的帖子

平时学习时间不多,只有靠周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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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6-11 10:24:46 查看全部帖子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包括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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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6-11 10:24:16 查看全部帖子
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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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4-20 14:19:35 查看全部帖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一、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二、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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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4-20 14:15:58 查看全部帖子

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2、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4、应当登记备案的应当登记备案,但登记备案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5、经许可合同才生效: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该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6、经批准合同才生效: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多重买卖合同: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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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4-16 19:33:23 查看全部帖子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3、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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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6-04-16 19:31:39 查看全部帖子

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进行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1)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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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2016-04-16 19:29:54 查看全部帖子

权利质押的设立:

1、证券权利: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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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2016-04-15 10:45:28 查看全部帖子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5)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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