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微学习笔记] @@@5.23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  发表于:Wed May 23 09:25:3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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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六)抵押物转让限制和涤除权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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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05-23 09:53:00 查看全部帖子
学习了
细雨霏霏 于 2018-06-01 13:33:39 回复: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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