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撤销权
  1.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才能够发生效力。
  2.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解释】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提示】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