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具体规定 | ||
适用范围 | 适用 | 大部分“债权”请求权 | |
| 不适用 |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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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口诀:停排消人身、房车返财产;存债之本息、出资请求权 | |
超期法律效果 | 债务人 |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①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 |
超期法律效果 | 债权人 | 受理后若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如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
| 人民法院 | “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 |
时效种类 | 普通 | 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年 | |
| 特殊 | 4年 | 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②技术进出口合同 |
| 最长 | 权利受到侵害时20年 | |
起算时间 | 侵权 | 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 ①伤害明显:从受伤之日起算。 ②伤害需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③未成年人性伤害:年满18周岁起算。 | |
| 附条件附期限 | 条件成就之日、期限到达起 | |
| 约定履行期限 |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
| 未约定履行期限 | ①提出履行要求之日; ②有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 |
| 分期履行 | 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 |
| 国家赔偿 | (20年调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 |
中止 | 期限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
| 障碍 |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 |
中断 | 情形 |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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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①申请支付令; 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⑤申请强制执行; 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口诀:仲裁破产支付令、失踪死亡强执行、诉前措施提抵销、申请追加当事人 | |
| 法律后果 | ①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②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 ③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④可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