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类型 | *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对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20新增)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注意】除了直接协议锁定、维持或提高商品销售价格外,还可以表现为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如: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2)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3)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等。 应当注意的是,若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是在具有竞争关系的买方之间达成时,此类协议的内容则为锁定、维持或降低购买价格。(最终的结果是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具体表现为(了解):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生产数量; (2)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等。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具体表现为(了解):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等。此外,原材料还包括经营者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技术和服务。 |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具体表现为(了解):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 5.联合抵制交易。具体表现为(掌握):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