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
  (一)地域范围(多次考查)

属地原则+
效果原则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2)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此处境内不包括港澳台)

  (二)适用主体和行为类型

主体

行为类型

经营者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主体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业协会

参与组织实施如“横向价格联盟”等垄断行为

  (三)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
  (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企业)
  国有垄断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其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调整。

  二、相关市场界定(理解)

概念

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分类

(1)相关商品市场★★★
是指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
从需求角度界定:①需求者转向或可能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②商品的特征、用途;③商品的价格差异;④商品的销售渠道;
从供给角度界定:①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②转产的难易程度;③转产需要的时间、费用、风险;④转产后商品的竞争力;⑤营销渠道。

(2)相关地域市场
从需求角度界定:①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者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②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③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④地区间的贸易壁垒;⑤其他重要因素(如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商品运进和运出该地域的数量)。
从供给角度界定: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如将订单转向其他地域经营者的转换成本等
(3)相关时间市场
当商品的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以行政执法为主、民事诉讼为重要补充的双轨制”模式。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 (14考查)

反垄断法

实施垄断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妨碍反垄断执法的刑事责任

其他立法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
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多次考查)
  1.反垄断机构:双层制模式 ★★★

  2.执法权限(20新增)

机构

执法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其中经营者集中案件的执法权保留在中央;其他案件,由国家市监总局直接管辖或者授权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垄断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垄断案件;
(3)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垄断案件。
【注意】此处所谓“垄断案件”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下同)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垄断案件;
(2)案件移送与报请决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案件属于总局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总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有必要由总局管辖的,可以报请总局决定

委托调查

(1)总局在案件审查和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应的调查。(总局可以委托省局
(2)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査。(省局可以委托同级或下级
【注意】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3.反垄断调查措施★★★(14、19考查)

检查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询问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查询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注意:不能冻结

  5.经营者承诺(20年修订)
  调查—承诺限期消除—中止调查……恢复调查

性质

反垄断行政执法中的和解制度

适用案件

主要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但以下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
①涉嫌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针对这三类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得接受中止调査申请。(统一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

基本程序

经营者申请

经营者申请中止调查,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但是,以下两种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受中止调查的申请
①前述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
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中止调查申请;

中止
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

终止调查

恢复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①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②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③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

原告资格

不限于受损害的经营者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可以直接诉讼,也可以在行政执法后诉讼
——不以执法机构已经对垄断行为进行查处为前提。

专家的
作用

①提供专家意见。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证人”提供专家意见,这种意见并非法定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②提供鉴定意见。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鉴定意见,这是一种法定证据形式。专家的产生(两个途径):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经当事人申请或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诉讼
时效

①诉讼时效的起算: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②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