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
(一)地域范围(多次考查)
属地原则+ |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
(二)适用主体和行为类型
主体 | 行为类型 |
经营者 |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行政主体 |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行业协会 | 参与组织实施如“横向价格联盟”等垄断行为 |
(三)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
(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企业)
国有垄断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其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调整。
二、相关市场界定(理解)
概念 | 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
分类 | (1)相关商品市场★★★ |
(2)相关地域市场 |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以行政执法为主、民事诉讼为重要补充的“双轨制”模式。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 (14考查)
反垄断法 | 实施垄断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
其他立法 |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多次考查)
1.反垄断机构:双层制模式 ★★★
2.执法权限(20新增)
机构 | 执法权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其中经营者集中案件的执法权保留在中央;其他案件,由国家市监总局直接管辖或者授权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垄断案件; |
委托调查 | (1)总局在案件审查和调查过程中,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应的调查。(总局可以委托省局) |
3.反垄断调查措施★★★(14、19考查)
检查 |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
询问 |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
查阅、复制 |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
查封、扣押 |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
查询 |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注意:不能冻结) |
5.经营者承诺(20年修订)
调查—承诺限期消除—中止调查……恢复调查
性质 | 反垄断行政执法中的和解制度 | |
适用案件 | 主要适用于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但以下三类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 | |
基本程序 | 经营者申请 | 经营者申请中止调查,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但是,以下两种情形,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接受中止调查的申请: |
中止 |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 | |
终止调查 |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
原告资格 | 不限于受损害的经营者: |
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 可以直接诉讼,也可以在行政执法后诉讼 |
专家的 | ①提供专家意见。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证人”提供专家意见,这种意见并非法定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
诉讼 | ①诉讼时效的起算: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