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记载

绝对必要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相对必要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授权补记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付款

①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而非支票本身无效。
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空头支票

出票人的存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付款人不予付款。


  小结(续)——各类票据:
  1.承兑和付款期限

票据类型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本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2.未按规定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后果

情形

法律后果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未取得拒绝证明

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被拒绝付款未取得拒绝证明

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超过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票据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票据行为

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

背书附条件的

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保证附条件

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承兑附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4.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记载事项

标明“**”字样

无条件支付/承诺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应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

×

付款地

出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