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及补救
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一)挂失止付
性质 |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
票据类型 |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
程序 | ①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
(二)公示催告程序
概念 |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 |
程序 | 1.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
除权判决
效力 | ①宣告票据失去效力 |
撤销 |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
(三)提起民事诉讼
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除了以公示催告程序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外,还可以提起普通民事
诉讼来实现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