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及补救
  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一)挂失止付

性质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票据类型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程序

①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②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③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公示催告程序

概念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程序由两阶段构成:公示催告——除权判决

程序

1.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  
2.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①公示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只要确定票据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就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至于票据权利究竟是谁的,另行诉讼决定。)
②公示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判决生效后,票据无效,申请人获得票据权利。
【注意】若期满未申请除权判决,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除权判决

效力

①宣告票据失去效力
②确认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

撤销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三)提起民事诉讼
  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除了以公示催告程序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外,还可以提起普通民事
  诉讼来实现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