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种原因)
  1.票据权利正常消灭原因:已付款。
  2.因为没有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导致追索权消灭。
  票据权利保全:按期提示、依法取证

保全要求

未保全的后果

按期提示承兑,被拒绝应取得拒绝承兑证明

汇票未按期提示承兑,或未取得拒绝承兑证明,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按期提示付款,被拒绝应取得拒绝付款证明、退票理由书等

汇票未按期提示付款,或未取得拒绝证明等,将丧失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时效期限

票据种类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