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变价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职工劳动债权——社会保险、税款——普通债权
1.职工劳动债权 | 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2.社会保险、税款 |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3.普通破产债权 | 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其他 | 其他没有明确顺序的,清偿原则为:人身损害赔偿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顺序参照职工劳动债权,但惩罚性赔偿除外。 |
(三)特定债权的清偿
1.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1)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2.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
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破产财产分配时,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
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若裁判债权人胜诉,分配给债权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