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重整计划必须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然后才能执行。
1.重整计划的制定(了解)
谁管理谁制定 | ①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
制定时间 | 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依法可延期3个月;否则,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2.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分组表决
分组表决 | 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通过 |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注意】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的分组和表决权问题:
(1)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2)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表决规则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表决规则。
(3)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4)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9案例考查)
3.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法院批准
全部通过 | 各表决组均通过草案的,法院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法院也有否决权) |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 | 该表决组可以协商再表决一次;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所谓符合规定,一般而言对所有债权人并无不利影响) (法院也有批准权) |
宣告破产 |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