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类型收购
  (一)协议收购
  1.过渡期安排(过渡期:签订收购协议——股份过户完成)

收购人

不得提议改选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被收购公司

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除外。

  2.管理层收购

收购主体

上市公司董、监、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董、监、高存在公司法148条规定情形或者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收购方式

包括间接收购

被收购公司

①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占1/2以上
②聘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③本次收购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间接收购

1.具体情形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应按规定进行权益披露。

2.遵循强制要约规则(20修订)

间接收购也应当遵循强制要约收购规则: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以下,并于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其控制的股东继续增持的,必须采用要约方式,除非按规定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