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1.发行优先股(了解优先股的性质,重点在证券法中)

发行主体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优先性

优先股股东相对于普通股东享有两个方面的优先权:
(1)优先分配公司利润;
(2)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发行数额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表决权限制

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表决权,除以下事项: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有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资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需经双2/3以上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分别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表决权恢复

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或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关键看优先股股息能否累积到下一年)

转换与回购

公司章程规定

持股比例计算

计算持股比例时,只计普通股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
(1)与股东大会有关: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2)认定控股股东。(此处了解,在《证券法》中掌握)

  2.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

限制对象

限制内容

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①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
③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所持股份不超过1 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3.股份公司股份回购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回购情形

回购规则

①减少公司注册本;

①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②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①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②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③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④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①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也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②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③上市公司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④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