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1.发行优先股(了解优先股的性质,重点在证券法中)
发行主体 |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
优先性 | 优先股股东相对于普通股东享有两个方面的优先权: |
发行数额 |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
表决权限制 | 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表决权,除以下事项: |
表决权恢复 | 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或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关键看优先股股息能否累积到下一年) |
转换与回购 | 公司章程规定 |
持股比例计算 | 计算持股比例时,只计普通股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 |
2.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
限制对象 | 限制内容 |
发起人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董、监、高 | ①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3.股份公司股份回购限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回购情形 | 回购规则 |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①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①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
③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④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①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也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