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与合伙份额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 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合伙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不同于有限合伙)(*重点)
转让 | 对内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
对外转让: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
出质 |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有效 |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无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14单选考查) |
*转让可以特别约定;出质不可约定。





